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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林業志篇目設計研究
 

  

提要:以兩輪編修、三種分類省級林業志為研究對象,對其篇目設計進行分析比較,發現其編修趨勢:分類更加科學宏觀,編修更趨向省級通志。但目前省級林業志篇目設置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完整性”與“冗余性”問題、“邏輯先后”與“時間先后”問題、分類標準不一問題,因此需要從不同方面對其進行改進創新。
關鍵詞:省志? 新方志? 林業志? 篇目

引? 言

歷代方志學家都十分重視志書的篇目設置。清代著名方志學家章學誠說:“為政必先綱紀,治書必明體要。”民國時期方志學家李泰棻說:“纂志之道固多,而門目標題,則為首要。”全國《新編地方志暫行規定》第10條指出:“確定志書的框架和篇目,是關鍵性的一環。”由此可見,篇目設置在志書編纂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起著關鍵性作用。一部志書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篇目設置是否科學完美。目前針對新方志篇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對整體已有通志、續志的篇目設置探究,旨在創新篇目編纂,提升編纂水平,如王暉的《省志篇目設計大趨勢與存在的問題》、俞富江的《關于二輪修志篇目設置創新的思考》等;二是對某一專志的篇目設置探究,此類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專業性和排他性,旨在加強某領域專志的篇目設置的科學性和時代性,如邱麗梅的《關于第二輪省志交通志篇目設置有關問題的探討》、易雙立的《省級公安志篇目設計芻議》。目前對林業史研究較深入的僅有于甲川的《林業史研究的歷史機遇與重任》和李莉的《中國林業史研究的回顧與前瞻》兩篇,林業志的編纂則是研究空白。在此,筆者將對省級林業志的篇目設置進行分析比較,發現其編修特點及問題,以期從不同方面對其進行改進創新。
一? 省級林業志篇目設置現狀
方志林業志,是新編地方志專志之一,是記錄人類改造自然、經營森林、發展林業生產的系統資料。其主要內容包括:森林資源分布、森林撫育、森林管護、森林采伐、林業科研、林業管理機構等基本信息。已出版的省級林業志主要有3類:第一類是省級通志中的林業志,如《云南省志·林業志》《廣西通志·林業志》《福建省志·林業志》等;第二類是省級林業專志,如《湖北林業志》《山西林業志》《四川林業志》(上、下)等;第三類是將林業視為“大農業”范圍,編入農業志或農林志,如《天津市農林志》《河南省志·林業畜牧志》《湖北省志·農業(下)》。需要注意的是,3類林業志形式并不沖突,同一省份常同時存在多類省級林業志,筆者將圍繞以上3類林業志篇目設置情況進行探討。
(一)通志中的篇目設置
省級林業志的篇目設置無先例借鑒,是一個長期探索不斷完善的過程。《山西通志·林業志》是省級通志中最早獨立編纂的林業志,該書1992年出版,按編、章、節層次記述,設有森林資源、林業綜述、林業機構區劃、造林綠化、森林經營、森林保護、林業科研教育及附錄,附錄包括林業法規選編、大事年表、先進人物與單位。根據編名可知此林業志體例相對完整,但記述內容較為單一。同為首輪編修的《青海省志·林業志》則加入了種苗、林業經濟、林業宣傳、野生動物等章節豐富內容,但除專業部分記述外,缺少大事記、人物傳記等篇章。總體來看,首輪省級通志中林業志在篇目設計上易缺漏項,記述章節單薄,可讀性較弱。
對比一省兩輪林業志編修情況,以云南省為例:首輪修志“森林資源”與“古樹名木”為并列章,第二輪修志將“古樹名木”并入“森林資源”;首輪修志“更新育林”是“森林經營”中的一小節,第二輪修志將“造林育林”單列一章;取消首輪修志中以林木采伐為主要內容的“森林工業”篇章,增加“林業管護”“森林公安”“林業資金管理”篇章。可以看出,第二輪修志的篇目設置更加科學,更加重視植樹造林、森林養護工作。這是因為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987年發布《關于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各省積極響應并開展“天保行動”,作為林業砍伐重災區的云南省派出各級工作組對嚴重案件進行集中清理,并結合專項整治予以打擊,這與兩輪林業志篇目設計變化相互印證。
(二)專志中的篇目設置
《湖北林業志》1989年出版,由湖北省林業志編纂委員會編纂,按篇、章、節層次記述,設有大事記、附錄及12篇47章,是較早出版的省級林業專志。緊隨其后出版的《山西林業志》按編、章、節記述,設有圖表及10編40章,以及較晚出版的《四川林業志(上、下)》,同樣按篇、章、節、目、項記述,分5層級,設有10篇42章159節。
縱觀省級林業專志,其篇目設置呈現如下特點:一是與通志中的林業志相比,林業專志的層次相對更多,篇目設置涵蓋內容更全面,更加凸顯專業特色和地方特色。如《四川林業志(上、下)》較通志雖層級較多未做整合,但專業性和地方性更勝一籌,增設了林業勘察設計、珍稀動物、林業醫療衛生等章節,記錄森林營林調查方法與現狀、保護動植物的種類與分布、林業相關醫療藥品等特色內容。對于一些重要林業事業,在記述時限上追溯至遠古時期,能夠全面系統反映林業起源與發展演變情況。二是篇目設置體現“時移篇名易”的原則。隨著國家政策導向變化及新生事物的出現,林業專志的篇目也相應調整,更靈活記述變化的地情。如《湖北林業志》在第五篇“森林保護”記述了依法治林、護林防火、制止亂砍濫伐、防治森林病蟲害、狩獵、自然保護區,將森林保護內容落實在簡單的行動和強制措施上,未從生態護林、維持物種多樣性等宏觀思想上展開。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較晚編纂的《四川林業志(上、下)》與時俱進,在第三十一章重點記述了林業形象宣傳及大型相關展覽,夯實林業生態保護功能。該志還在造林篇增設飛機播種,在科技與教育篇增設林木凈化大氣的研究,全面反映黨對生態環境的日益重視。
(三)大農業志中林業志篇目設置
出現這種情況是由于“農業”概念的不同涵義所致。一種廣義農業,即“大農業”,泛指農、林、牧、漁、副五產業,以此概念編制林業志即被并入農業志范疇;另一種是狹義農業,即“小農業”,專指種植業和畜牧業,此時林業志單獨成冊。兩種釋義均言之有理,一方面農業同其他工業生產相似,都是以人類勞動為主的經濟再生產過程,受到社會制度和社會生產方式支配。另一方面,農業又有別于其他物質生產,是一個自然再生產過程,與周圍的光、水、熱等環境因素密不可分。因此,從普遍意義上說,農業是利用動、植物及微生物新陳代謝,經人工培育得到產品的生產部門,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但如果以“大農業”概念,就要包括林業及其中的鄉鎮企業,再延伸到服務業,實際上就成了“小而全”的經濟部類,缺少了專業性。首輪編修林業志由于上下限跨度長、資料收集難度大,因此宜單獨立志;而第二輪修志由于是續志,重在謀求特色及實用性,一般精選資料、刪繁就簡,因此可以大農業為范圍合并相關志書。目前有部分省份以廣義農業概念立志,筆者將其單獨列出討論。
首輪修志中,《湖北省志·農業》將省志林業篇置于下冊,包括概述、森林資源、森林培育、森林保護、森林利用、林業科學技術與教育6章。由于林業為其中一篇,故層級僅為章、節兩層,記述內容也較為簡單,缺少應記述的林業經營、林業法規、大事記等內容。而《天津市農林志》中涉及林業內容僅為第五編“林果”,在第二章圍繞林果展開植樹造林、樹木保護、新技術應用的記述,內容較簡潔。
筆者收集并整理了31種省級首輪林業志篇目及26種省級第二輪林業志篇目,制成表格(如表1、2所示)。整體上對比兩輪編修林業志,我們不難發現以下特點:一是分類更科學、宏觀。由于時間跨度不同,首輪修志一般要記述上百年甚至追述至遠古時代,而二輪修志為續修方志,時間跨度一般為20年左右,因此第二輪修志內容主要聚焦當代歷史,這導致許多省級通志將第二輪編修志書歸類成冊,如新疆、河南設“農業經濟”卷,寧夏、廣東設“農業”卷,湖北設“水利林業”卷,這些是以“大農業”歸類成冊;而北京設“園林綠化”志,作為首輪編修《北京志·林業志》和《北京志·園林綠化志》的續志,采用園林、林業綠化等通用名詞,將林業與綠化歸為一類設立通志,也是細分門類重新歸類的典型。二是省級志書編寫趨向通志。由于首輪修志僅靠紅頭文件推進,更多體現“人治”,而第二輪修志有《地方志工作條例》保駕護航,使修志工作有了法治保障,操作更統一規范。因此,第二輪修志多為省級級地方史志辦公室牽頭,成立由各系統專業人員組成的省通志各續編小組,統一編修省級通志,各省林業專志逐漸向省級通志歸總。

二? 篇目設置存在的問題
(一)正確處理“完整性”和“冗余性”
完整性即記錄或保持著應有部分,無殘缺及損壞。志書在橫分門類之時需全面理解事物內涵及外延,確保全面反映事物各方面,避免缺漏項。省級林業志編制規模較大,篇目設置只能反映事件影響大、覆蓋面廣、時間跨度長的事務,這必然導致諸多細小內容被遺漏。如《福建省志·林業志》,篇目設計為“森林資源”“森林培育”“森林保護”“森林工業”“經濟組織”“經濟管理”“科技教育”“林業機構”8章,然而福建作為集體林權改革制度的先發地和創新地,卻未將這一與“土改”并稱的“林改”制度納入技術范圍,顯然有所遺漏,這就導致記述不全。又如《河南省志·林業志》通篇無遠古時期或歷代林業情況,而從建國后開始記述。需要注意的是,方志講求的“詳今略古”并不是“虛古無古”,為確保方志完整性,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特別是近代時期的林業情況概述一二。
冗余性即為記述多余、重復內容的情況。在省級林業志篇目設計中,冗余問題普遍存在,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篇目中出現重復內容即為冗余。以《寧夏林業志》為例,在“林業資源”篇中的不同章節出現了“森林植被情況”“森林資源特征”“野生植物”“造林樹種”等節,內容多有重復,建議刪除或整合章節。另一種是編修省級林業志與省級其他分志的篇目內容交叉重復。從編修省志系列來說,分志間的交叉在所難免,但在篇目設計時要注意體現角度差異和記述詳略,否則也為冗余。如《廣東省志·林業志》的“林業投資”篇記述了“營林投資”“森工投資”等內容,而《廣東省志·財政志》的“基本建設投資”篇中同樣涉及林業投資、林場專項資金、育林基金、專項貸款等。而后者是專門介紹廣東省財政情況的專志,記述內容顯然更具體專業性,故在林業志中專設一篇來介紹林業投資情況實為不妥,考慮到志書的篇目設計完整性原則,建議設“管理篇”將以上內容降格為“章”收錄。
(二)正確處理“邏輯先后”與“時間先后”
邏輯是指人們通過某些已知條件來思考問題,進而推理出合理結論的規律。在方志篇目設計中,一般“邏輯先后”優先于“時間先后”,當不能明顯區分“邏輯先后”時,再采取“時間先后”排列。如某林業工作站,應首先是“林業機構”,再細分為“基層林業管理機構”,而林業工作站的“林業機構”屬性和“基層林業管理機構”屬性是沒有時間先后順序的。
在省級林業志篇目設計中,要求科學安排記述順序,這就要求編纂者正確處理“邏輯先后”與“時間先后”的關系。如《浙江省林業志》,第二篇第一章“樹木種苗”中,有“種子采收”“苗木繁育”“引種馴化”“良種繁育”4節,“種子采收”排在第一節,在時間上往往先播種后育苗,但從邏輯上看,“種子采收”是“良種繁育”的結果,因此建議將“種子采收”列為第四節。又如《江西省志·林業志》的“地市林業”篇中,記述九江市林業分為“種苗生產”“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木竹生產經營”4節。可見編者以時間順序來考量,以“種苗生產”為全流程的起點,而在整體邏輯上苗木生產屬于生產經營范疇,在此也可以按照邏輯順序來記述,即將其后移設為第四節。同樣的情況還存在于“南昌市林業”“萍鄉市林業”。再如《遼寧省志·林業志》的“林業管理”篇“林政管理”章中順序記述“林業法規”“林權清理”“林業宣傳”“資源管理”,既不符合時間規律,也不符合邏輯思維。從具體到抽象的邏輯來看,應將具體的“資源管理”前置,然后再進行“林業法規”的制定,“林權清理”的落實。
(三)正確選擇不同分類標準
“事以類從,類為一志”是地方志編纂的準則,通過科學合理分類,全面記述一地地情。但在實際分類操作中,經常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不能選擇科學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混淆“并列關系”與“包含關系”。《青海省志·林業志》中“造林”章,第一節的第一條“民間植樹造林”與第三節“群眾造林”,第二條“官辦植樹造林”與第二節“國營造林”有部分內容雜糅造成重復,可以理解編纂者想總領一節對整個造林情況分類進行介紹,但由于在詳略程度上未把握好,且后文敘述與總起節順序顛倒,使呈現效果不盡如人意。建議將總領節刪去,將總領內容分別穿插在對應具體內容前,讓讀者一目了然。
二是混淆“并列關系”與“交叉關系”。如《貴州省志·林業志》第一篇“貴州林業發展歷程”中又分為“森林資源”“營林事業”“采伐經營”“引種與科學著述”等內容。其中,“營林事業”意為通過科學造林的方法,為了最大化地實現林業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相關林業部門通常采取一系列合理營林培育的技術措施的過程。而“采伐經營”意為根據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的需要和林木的生長發育狀況,將林地中的林木伐倒、運出伐區、并清理和恢復森林的一項經營管理活動。不難發現,兩者雖然目的不一,但過程有交叉,在分類上未符合相斥原則。建議重新梳理內容并科學分類,確定章節名稱。
三是混淆“并列關系”與“反對關系”。如《青海省志·林業志》第五章“森林保護”第一節先總體介紹了森林破壞情況,分為“森林火災”“人為破壞”,在第二節針對“森林火災”展開“護林防火”的敘述,而第三節則名為“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未對人為破壞做出針對性記述。建議將“森林火災”改為“自然破壞”,并囊括森林病蟲鼠害情況介紹,將原第二節第三節合并,第三節記述人為森林破壞的防治。
三? 續志篇目設置的改進及創新
在總結已有省級林業志篇目設計成功經驗與缺點不足的基礎上,探討續志篇目的改進與創新是十分有意義的。要從整體構思出發,研究續修志書的篇目改進及創新。
(一)適度調整,合理整合
為適應新時期地方志編纂、查找、利用的要求,需對省級方志的形式和內容作出改進,首先是對篇目進行適度調整、合理整合。所謂適度與合理,是在保持原有“事以類從、橫分縱述”“體例得當、以志為主”“詳今略古”整體格局下的調整,將新內容注入新方志,將入志史事與人物寫透寫活。這其中要把握好度,過度調整會改變志書的基本屬性。
一是對首輪修志已有記載,現在變化不大的,可縮小篇目,使主題更集中、鮮明。如《新疆通志·農業經濟(1986—2005)》第三編第二章“林業資源”記述了“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濕地資源”。這是因為在首輪志書《新疆通志·林業志》中已經將林區自然環境、歷代森林資源變遷、主要樹種等內容作了翔實介紹,續志僅將變化或補充內容進行敘述,且《新疆通志(1986—2005)》選擇將大類農業合為一志稱為“農業經濟”。
二是增加新內容,對老篇目擴容。如《安徽省志·林業志(1986—2005)》,在“森林地理”一節中增加“淮北及沿淮平原農田防護林區”“江淮丘陵水土保持用材林區”“大別山水源涵養林區”等內容,將首輪修志中未詳細介紹的功能性林區作了翔實記述。同樣,在“林區特產”一章中增加“竹類”“森林真菌類”“觀賞植物類”,在“野生動物”一章中增加“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森林昆蟲”,在“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一篇中增加“林業采伐限額編制”“林業地理信息系統應用技術”“林業‘3S’綜合集成信息技術應用”等,這些內容填補了首輪修志中的許多漏洞。
三是按新認識對老篇目進行重新整合。不同的志書有不同的篇目組合方式,如《云南省志·林業志(1978—2005)》將首輪修志中的“森林資源”和“古樹名木”兩章合為一章,將變化不大的“自然保護區”一章刪除,添加“林業政策與法治”“森林公安”等新章節。再如《廣西通志·林業志(1991—2005)》第五篇“森林工業”,將原本平行記述的“木材生產”“木竹運輸”等內容理解為木竹生產的各個流程,因此均歸類至“木竹生產”章。將原本粗略記述的3類“林化工業”細分為8類,更突出現代化的工業體系在林業方面的發展。
(二)與時俱進,突出特色
早在1980年中國史學會代表大會上,胡喬木就指明地方志應突出時代特色,“要用新的觀點、新的方法、新的材料,繼續編寫地方志”。南宋文學家范成大在《吳郡志》中獨設“園亭”卷,“山”卷之外再設“虎丘”卷,體現蘇州地方特色,被許多方志學者推崇。當代方志學家倉修良在《新修方志特色過眼錄》中指出:“一部志書如果能有三兩篇寫出特色,那么這部志書將會永遠立于不敗之地,永遠立于方志著作之林。”
省級林業志要突出特色,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體現:一是體現鮮明的時代特征,在篇目設置上以新制度、新事物、新舉措設立篇章節;二是突出地方林業特色,在篇目設置上以區域性、個性化的地理優勢、資源狀況、發展戰略設立篇章節。此兩種特色相互依存,往往同時存在。如《甘肅省志·林業志(1986—2005)》的編纂是建立在1983年以來“種草種樹、治窮致富”“全省綠化看蘭州,蘭州綠化看南北兩山”的工作思路上的,并在2003年部署天然林當代森林史、振興林業經濟調研活動,調研與林情研究為修志提供了新鮮資料,豐富了志書內涵,體現了時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其第二篇按近二十年中實施的林業生態工程記入林業生態建設歷程與業績,第五篇按投入、產業、效益入記林業經濟的發展與歷程,第七篇記述林業科技、教育、宣傳的發展歷程與業績等,這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又如《貴州省志(1978—2010)·林業》以1978年上限,是因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將造林綠化定為基本國策明確林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林業生產和發展做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貴州省林業也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特別是1998年長江流域爆發特大洪澇災害后,國家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林業發展戰略從以經濟建設為主轉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為將中央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貴州省從建立梵凈山自然保護區到開展第一次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工作,從出臺《關于發展林業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到全面落實林業“三定”,從著力構建“兩江”上游生態屏障到提出“生態立省”戰略。《貴州省志(1978—2010)·林業》增設“林業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林業產業、經濟林與森林公園建設”“林業科技成果推廣”等篇目,全面記述貴州林業發展的歷程和成就,客觀反映林業與全省生態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密切關系。
(三)反映整體,突出影響
方志由于其體裁特點使其具有展開面大、資料載荷量大、內容豐富等優點,但同時存在過于零碎、整體性差的缺點。為破解這一問題,清代方志學家章學誠曾想通過編修通志來解決,但也無能為力。民國時期,黃炎培在編修《川沙縣志》時首創概述體裁,成為解決問題的一條出路,且概述體裁在20世紀80年代的首輪修志中得到充分認可和發揚,成為新編方志的必要組成部分。雖然概述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地、一項事業、一個行業發展的主要脈絡,但僅靠這一單一體例仍顯欠缺,較難反映我們對大千世界認識的深度和廣度。為使那些新型資料運用到方志中,讓某一領域的決策者、領導者對行業狀況有總體把握,二輪編修林業志也做了相關探索,約略如下。一是增設篇章,反映整體。此方法可較為系統、全面、深刻地揭示林業事業的發展狀況。如《四川省志·林業志(1986—2005)》設“林業產業建設”篇,以此反應林業產業從布局到開發,從加工到生態旅游,最終總結了20年來各時期的產業發展成效。二是融合諸體,完善結構。方志篇目要完整,諸體必須并舉,而篇目要創新,諸體應適當融合。即讓各體裁相互滲透,使結構更為完善。如《湖北省志·水利林業(1979—2000)》附錄收錄“林業統計表”,整體羅列關系全省各地林業面積、產值、機構的表格,讓讀者對湖北省林業概況有感性認識。三是增設專記,突出影響。重點篇章可嘗試設置專記,完整記述本地區本行業有重要影響的事件、人物。專記可以是篇、專志、或附錄專題,篇目相對自由,從實際需求出發不拘泥于通篇的分類標準。如《河南林業志(1978—2000)》為欒川大坪林場特大安全事故設專記,詳細記錄該起事件的引發過程,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結果,為應對類似突發情況敲響警鐘。
結? 語
綜上所述,縱觀兩輪編修林業志,我們發現以下特點:分類更科學、宏觀,且省級志書編寫趨向通志。橫向對比省級林業通志、專志及大農業志,其篇目設置呈現如下特點:一是專志與通志相比,林業專志的層次相對更多,篇目設置涵蓋內容更全面,更加凸顯專業特色和地方特色。二是專志篇目設置體現“時移篇名易”的原則。三是大農業志通常在二輪修志中大量出現,作為在首輪修志基礎上細分門類重新歸類的續志。但目前省級林業志篇目設置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完整性”與“冗余性”問題、“邏輯先后”與“時間先后”問題、分類標準不一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合理整合擴容,突出時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增設反映整體的篇章等方式對其進行改進創新。目前,省級林業志的編纂處于全面推進階段,第三輪修志也正在各省陸續開展,本文所總結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接下來的林業志篇目設計、修改及調整提供借鑒,以期提升省級林業志編修的整體水平。

?(作者:王文奇?梅運田,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歷史學院;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改司)

原文載《中國地方志》2024年第2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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